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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0亩鱼塘:鱼类养殖数量与成本分析

农信网 2024-05-23 16:14:58 综合内容 925

(2024年)40亩鱼塘:鱼类养殖数量与成本分析

数字化管护让西溪湿地变化看得见

来源:检察日报

“坐在‘玉兔呈祥福气船’上,望着一汪如翡翠般透绿的溪水,听着清脆的鸟鸣,整个人陶醉在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西溪湿地)。”2月1日,“益心为公”志愿者小何再次到西溪湿地游玩后,给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马睿发来消息,介绍着西溪湿地的变化。

9月,小何发现西溪湿地部分封闭水域水体发黑发臭、富营养化,还有福寿螺、“一枝黄花”等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当即通过“益心为公”平台向西湖区检察院反映情况。该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迅速进行调查,通过无人机航拍进行现场点位标注,咨询环境保护、动植物学专家等方式,明确了西溪湿地存在的问题。

随后,针对发现的问题,西湖区检察院向西溪湿地管理机构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福寿螺、“一枝黄花”等外来物种开展排查、清除,做好科学防控;对富营养化水体开展治理,促进西溪湿地生态修复。

收到检察建议后,西溪湿地管理机构邀请检察机关协商,通过走访附近居民,听取专家意见,形成处理方案,包括持续组织开展外来入侵物种和问题池塘重点整治,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排查、清理。截至底,西溪湿地已清理福寿螺约6000公斤、“一枝黄花”约40万株、水葫芦约6万平方米。此外,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湿地管理局还启动了鱼塘清淤和生态修复工程,进行底泥清淤、护坡修复、水系连通和生态修复等工作,并建设湿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国家级)和西溪湿地野外科学观测2个站点、新增水质自动监测点位3处、鸟类声纹搜集系统7处,进一步丰富西溪湿地数字化保护管理。

为更好地保护湿地生态,1月18日,西湖区检察院与湿地管理局签署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打造“生态+法治”模式提升西溪湿地保护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湿地行政管理与检察法律监督协作,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管理与刑事司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范跃红张永睿)

@土家小木 这家伙有格局!小木决定回到家乡发展,早就有计划的。原来和兄弟承包了40亩鱼塘,中间还有一个很大的岛,准备干一个大项目:以休闲钓鱼娱乐一体的游乐园。今天带着爸妈一大家人来到养鱼湖,环境太好了,环湖水泥路,太阳能灯都早弄好。现在基本成熟了才曝光展现给大家欣赏,小木回家发展肯定会成功的[赞]土家小木的视频

小木合伙承包了鱼塘,占地面积40亩,今天特意带父母来现场参观

土家小木

在自家承包的鱼塘捕鱼应该合法//@伯瞻说法:江西,搞鱼塘养殖的张老汉,在自己的鱼塘捕捞鱼时,遭到了执法人员的劝阻,并将其送到了公安机关。警察经过查证后对张老汉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是怎么一回事?张老汉原本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后听说搞养鱼赚钱,他就自学养鱼技术,用尽积蓄承包了一大片鱼塘。经过几年的摸索,张老汉积累了丰富的养鱼经验,在他的精心照顾下,鱼儿长得膘肥体壮。眼看到了收成的季节,张老汉带着捕捞工具去鱼塘捕鱼,准备大赚一笔。可在刚捕捞了不到二百斤,就被几名穿着制服的执法人员阻拦。在问清楚张老汉捕捞的细节后,几人直接把张老汉带去了派出所,警方经过调查,告知张老汉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这下把张老汉搞的二张和尚摸不着头脑,我不偷不抢捕捞自己辛苦养的鱼,还犯罪了?原来,张老汉捕鱼是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捕鱼,他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而对此行为可以没收捕获的渔获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而本案中张老汉使用地笼网也属于违法,地笼网是一种隐蔽捕鱼工具,俗称绝户网,不管鱼的大小,一旦游进网笼里就游不出来,由于地笼网目过小,不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对水域的生态系统破坏很大。庭审中,张老汉提出辩解:1、其本人在自己养殖多年的鱼塘里捕鱼,虽然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渔具,但并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也没有致使其他人遭受任何损失,请求法院判无罪。2、禁渔期和禁渔区的适用范围是指自然水域,如河流、湖泊和水库等,而不是塘主个人承包的鱼塘。否则,自己承包的鱼塘都决定不了收成的时间,那个人谁还会去承包鱼塘?3、张老汉本人受教育程度低,不知道还存在禁渔期和禁渔区这回事,也没有受到过相关部门的宣传教育,不知道这种行为涉嫌犯罪。因此其主观恶性低,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如果被定罪,建议判处缓刑。其实张老汉的辩解并非全无道理,在情理上是完全说得通的,但在法律上就难以逃避责任。所谓的禁渔期和禁渔区,是指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具体的规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本案中张老汉所处的地方规定,禁渔区包括所有自然水域,张老汉认为鱼塘是他自己承包的就应该是他的,不应该属于自然水域,是错误的。因为这个鱼塘并非是张老汉人工挖出来的,而是自然形成的公共流域。因此仍然满足“自然水域”的条件。其次,张老汉捕鱼的时间段属于禁渔期,而且张老汉捕鱼所用的捕捞工具是明令禁止的“地笼”。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这种竭泽而渔式的捕捞方式来捕鱼。因为这种方式一旦大面积使用,将会面临大鱼小鱼全部一网打尽的情况。使用这种捕捞工具,会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危害生态环境。同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并非侵财类客体,所以张老汉辩解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是跟本罪的构成无关。因此,张老汉在禁渔期间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地笼”捕鱼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调查认为:并非在自己承包的鱼塘就可以肆无忌惮的使用禁用工具捕捞,张松作为一名长期承包鱼塘的养殖户,他应该知道和了解在禁渔期内是不可以使用禁渔工具捕捞水产品。这种捕鱼方式不但会影响鱼类的自然繁殖,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然笙态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张老汉仍然不管不顾,依然逾越法律的红线,理应追诉。最终法院判决:张老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三个月拘役刑。#我在头条搞创作##我与宪法40年##头号有新人#亲爱的读者,您觉得张老汉冤不冤?

伯瞻说法公职律师

江西,搞鱼塘养殖的张老汉,在自己的鱼塘捕捞鱼时,遭到了执法人员的劝阻,并将其送到了公安机关。警察经过查证后对张老汉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是怎么一回事?张老汉原本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后听说搞养鱼赚钱,他就自学养鱼技术,用尽积蓄承包了一大片鱼塘。经过几年的摸索,张老汉积累了丰富的养鱼经验,在他的精心照顾下,鱼儿长得膘肥体壮。眼看到了收成的季节,张老汉带着捕捞工具去鱼塘捕鱼,准备大赚一笔。可在刚捕捞了不到二百斤,就被几名穿着制服的执法人员阻拦。在问清楚张老汉捕捞的细节后,几人直接把张老汉带去了派出所,警方经过调查,告知张老汉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这下把张老汉搞的二张和尚摸不着头脑,我不偷不抢捕捞自己辛苦养的鱼,还犯罪了?原来,张老汉捕鱼是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捕鱼,他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而对此行为可以没收捕获的渔获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而本案中张老汉使用地笼网也属于违法,地笼网是一种隐蔽捕鱼工具,俗称绝户网,不管鱼的大小,一旦游进网笼里就游不出来,由于地笼网目过小,不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对水域的生态系统破坏很大。庭审中,张老汉提出辩解:1、其本人在自己养殖多年的鱼塘里捕鱼,虽然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渔具,但并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也没有致使其他人遭受任何损失,请求法院判无罪。2、禁渔期和禁渔区的适用范围是指自然水域,如河流、湖泊和水库等,而不是塘主个人承包的鱼塘。否则,自己承包的鱼塘都决定不了收成的时间,那个人谁还会去承包鱼塘?3、张老汉本人受教育程度低,不知道还存在禁渔期和禁渔区这回事,也没有受到过相关部门的宣传教育,不知道这种行为涉嫌犯罪。因此其主观恶性低,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如果被定罪,建议判处缓刑。其实张老汉的辩解并非全无道理,在情理上是完全说得通的,但在法律上就难以逃避责任。所谓的禁渔期和禁渔区,是指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具体的规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本案中张老汉所处的地方规定,禁渔区包括所有自然水域,张老汉认为鱼塘是他自己承包的就应该是他的,不应该属于自然水域,是错误的。因为这个鱼塘并非是张老汉人工挖出来的,而是自然形成的公共流域。因此仍然满足“自然水域”的条件。其次,张老汉捕鱼的时间段属于禁渔期,而且张老汉捕鱼所用的捕捞工具是明令禁止的“地笼”。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这种竭泽而渔式的捕捞方式来捕鱼。因为这种方式一旦大面积使用,将会面临大鱼小鱼全部一网打尽的情况。使用这种捕捞工具,会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危害生态环境。同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并非侵财类客体,所以张老汉辩解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是跟本罪的构成无关。因此,张老汉在禁渔期间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地笼”捕鱼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调查认为:并非在自己承包的鱼塘就可以肆无忌惮的使用禁用工具捕捞,张松作为一名长期承包鱼塘的养殖户,他应该知道和了解在禁渔期内是不可以使用禁渔工具捕捞水产品。这种捕鱼方式不但会影响鱼类的自然繁殖,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然笙态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张老汉仍然不管不顾,依然逾越法律的红线,理应追诉。最终法院判决:张老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三个月拘役刑。#我在头条搞创作##我与宪法40年##头号有新人#亲爱的读者,您觉得张老汉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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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2 评论

  • 希夕

    希夕

    很有前瞻性的主题,鱼类养殖一直是重要的产业之一,对于数量和成本的分析能够为行业的发展提供很多有益的信息,值得深入研究。

    2024-05-23 16:48

  • 惜一

    惜一

    这篇内容真有趣!看来未来鱼塘养殖行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期待未来的技术和成本能够进一步提升鱼类养殖的效率。

    2024-05-23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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