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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磁县昊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信网 2024-03-11 11:01:52 综合内容 750

河北省磁县昊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河北省磁县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开展生态农业经营过程中,违反土地使用法规,擅自占用未经批准的土地并进行建设。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指出,公司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设,并支付相应的罚款。此举旨在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也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惩处,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该处罚决定书为维护当地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磁县昊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6月20日,我部对你单位违法占地建设昊林生态园问题立案调查。经查,以来,你单位在建设昊林生态园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改变48.93亩流转土地农业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自行拆除13.18亩土地上建筑物后,仍造成35.75亩农用地(基本农田16.86亩,耕地17.59亩,其他农用土地1.30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6.96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79亩)用于非农业建设。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44、53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土地流转协议;

3.公司设立、转让及项目备案材料;

4.勘测笔录、勘测定界报告及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图件;

5.耕地毁坏鉴定书;

6.其他证据材料。

9月23日,我部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9月26日,你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申请。11月17日,我部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本案调查过程中,我部已对项目占地建设实际、自行整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等情况给予了考虑,并按照从轻原则认定占地面积、地类和规划等违法事实和拟定处罚内容。根据听证会情况,充分考虑你公司自行整改的情形,我部决定按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规定的最低限处以罚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等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15日内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6.96亩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具体包括景观水池,观景台,木质环廊及商品部,部分水泥硬化道路、水泥硬化沟渠、砖铺地面和零星建筑物等。

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79亩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包括办公区,喷泉广场,部分水泥硬化道路和地面、水泥硬化沟渠、砖铺地面和零星建筑物等。

3.并处58.04万元罚款。其中,违法占用16.86亩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33.72万元;违法占用17.59亩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23.45万元;违法占用1.30亩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0.87万元。请于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12家银行中任意一家,将58.04万元罚款全额缴纳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缴款码: 0000 0017 0376 8513。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于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你单位违法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21.82亩耕地(含基本农田13.72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我部已将案件移送邯郸市公安局。

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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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2 评论

  • Firestarts

    Firestarts

    希望政府能够加强对这些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和农业资源。

    2024-03-11 11:48

  • 0  d s w

    0 d s w

    这种违法行为太不地道了,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肃处理,确保农业发展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2024-03-1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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